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那么國有出讓商品房的拆遷賠償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來帶您了解一下。
一、土地轉讓方式
目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二、補償事宜
1、拆遷對出讓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出讓土地房屋有房產證,拆遷賠償也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
3、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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