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的拆遷房分給兒子,兒媳離婚時能分割房子嗎
2022-06-10 閱讀:657 京云拆遷律師
父母拆遷分的房子贈與兒子,兒子結(jié)婚后又離婚,兒媳有權(quán)分房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wèi)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仲女士的公婆的房屋拆遷之后,分到了兩套房子,公婆將其中一套給了仲女士的丈夫,房子也登記在丈夫名下,之后,仲女士和丈夫一直也住在那里。
現(xiàn)在兩口子鬧離婚,仲女士要求分割這套房子,但丈夫說這個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產(chǎn),與仲女士無關,那么,這套房子該歸誰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公婆的房子拆遷,安置房給了仲女士的丈夫,實際上等同于公婆出資購買房屋贈與兒子,所以本案屬于典型的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jù)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種情況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套房子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據(jù)新司法解釋,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
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或者推定父母和子女是如何約定的就尤為重要,比如說聊天記錄、錄音錄像、書面說明、證人證言等,在法律實務中操作空間較大,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人士。
法律依據(jù)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已失效)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quán)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jié)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jié)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后小結(jié)
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特別注意,如果父母出資買房,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房產(chǎn)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房產(chǎn)是一方個人財產(chǎn),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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