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拆遷。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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