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下面京云征收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條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以上法律可知,對于房屋的征收評估,被征收拆遷人也有選擇權,如果選擇的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拆遷一方單獨決定,則評估程序違法,由此作出的房屋評估報告不具有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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